【選舉呈請】指監票人被趕離票站構成不公 民建聯洪志傑選舉呈請敗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8/31 20: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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呈請人洪志傑(左)。(資料圖片)

2019年11月區議會選舉中,港島東錦屏選區公民黨候選人李予信當選,以86票之差落選的民建聯候選人洪志傑提出選舉呈請,案件早前於高等法院開審,法官今(31日)頒下判詞,駁回其申請,兼須支付訟費。

呈請人洪志傑;答辯人李予信及錦屏選區選舉主任陳尚文。

洪一方質疑其選舉代理於投票完結後被趕離票站,導致他們未能監察選票處理情況,並質疑最後1小時進入票站之人數與其所觀察有出入,認為選舉存有不當情況。

呈請一方投訴投票站於2019年11月24日當晚10時38分至11時45分被關閉,令其選舉代理人兼監票人不能進入票站。呈請一方指代理人有權逗留在票站內,觀察票站職員如何處理投票箱,包括如何處理票箱內的選票及封密選票等。

呈請一方又指根據選舉主任公布,當晚9時半至10時半的投票人數為455人,呈請一方則指根據其助理及代理人,當時從地下使用升降機到達票站的人數為323人,與選舉主任公布的不符,基於最後1小時投票時間的投票人數不符,認為法庭應裁定選舉中存有不當情況。

法官於判詞中指,接納時任錦屏選區票站主張偉祺之證供,他當日並沒有向選舉代理人說過「清場」,只提及經過漫長的一天,可以離開小休或出外買飲料。惟選舉代理人卻因自己的原因而自願選擇離開,因此法官不認為存在不公平情況。

至於有關投票人數之投訴,法官指根據張的解釋,於最後1小時的投票時間所發放之選票,並不等同進入投票站的人數,而閉路電視亦只拍下升降機的情況,並沒有拍下樓梯的情況,因此法官不接納有關說法。

法官指不認為是次選舉結果有不妥當性影響,至於張於期間未有將受損或未被使的選票密封,法官認為做法不妥,但不致於嚴重致影響是次選舉過程之可信性,故此駁回是次選舉呈請,呈請人兼須付訟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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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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